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38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海峰。电话177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向阳。电话186XX****XX。原审被告阿拉山口气象局。住所地阿拉山口市,组织机构代码01028383-3。电话0909-231****。法定代表人黄杰。
上诉人张海峰因与被上诉人曹向阳、原审原审被告阿拉山口气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峰以出于���解双方纠纷,以达息事宁人目的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7元,减半收取81.38元,由上诉人张海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涛
代理
审判员 热古力��
代理
审判员古丽阿扎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旭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