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607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宏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潘艳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磊,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4元,减半收取581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