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47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鹏,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姜杰,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