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执费303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何天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费30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天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001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天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天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天锋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天锋(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