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彭璐、段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杜鹏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害人杨某因战友吴某某需转五期士官,遂找到被告人毛某某帮忙,毛谎称可以联系其战友雷某某解决,但需要资金20万元。此后,被告人毛某某以办理上述事宜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万元,并用于归还其银行贷款。2016年2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退还还了全部赃款,被害人杨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共计被羁押四日。诉讼中,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毛某某均无异议,并有经质证、认证的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毛某某到案进过;杨某、毛某某的银行明细;毛某某银行记录;毛某某银行还款记录;杨某转账手机截屏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毛某某农行卡复印件;杨某火车票复印件;借条;部队证明;通话录音;谅解书;证人马某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毛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毛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其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未及时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所具有的犯罪事实,故不宜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余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依法应予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为此,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斌
人民陪审员 曹学勤
人民陪审员 毛文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