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5783-4。
法定代表人:王彤彤,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集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景湖嘉苑6号楼7、8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7260478-X。
法定代表人:张杨。
被执行人:江锡发,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江锡圣,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挺宇,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江兰玉,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张杨,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张挺进,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小飞,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挺宇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路天柱商城C区2单元304室(产权证号:20××45)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挺宇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挺宇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路天柱商城C区2单元304室(产权证号:20××4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