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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51-3号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斯耐特粉末材料厂、佛山市南海盐步华盛家用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斯耐特粉末材料厂,佛山市南海盐步华盛家用电器厂,黎毅谦,吴婉华,黎思明,佛山市南海区乘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斯耐特粉末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虹玲路宁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7132646。法定代表人谭国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盐步华盛家用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溪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18300861。负责人黎毅谦。被执行人黎毅谦,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婉华,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黎思明,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乘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区二期顺福东路2号(车间A1),组织机构代码:677061585。法定代表人黎伟谦。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盐步华盛家用电器厂所有的车牌号粤Y×××××丰田牌小型轿车。

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乘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粤Y×××××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粤Y×××××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粤Y×××××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伟附:本案代管款账户:445013010400091735142600051;开户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海欣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