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4994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相龙,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号楼5层511室。法定代表人欧阳潼舢,执行董事。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嘉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海的委托代理人尹相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蜂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丕海诉称:我是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元素图片库》、《周丕海摄影艺术》的著作权人。被告蜂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fengniao.com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了与我享有著作权的三幅摄影作品,分别为A0257司马台长城、A1038北京教堂、A1656广州上下九步行街,并未予署名。该行为侵犯了我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蜂鸟公司:1、停止侵权;2、在其网站首页向我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被告蜂鸟公司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一、我公司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错,我公司网站中展示A0257司马台长城及A1038北京教堂两张图片系为电子工业出版社宣传推介其发行的图书《排除风光好照片的30个基本功》,对其图书中的部分内容在网站中予以展示,我公司作为推介平台,无权对第三人提供的素材进行修改及审查,对于推介图书我公司亦未盈利,相应的侵权责任亦与我公司无关。同时,A1656广州上下九步行街这张图片系我公司自网络搜索获取的免费图片,获取时并未出现任何作者署名,鉴于网络信息的海量性,我公司审查鉴别能力有限,无法核实网络上传播的图片即为原告享有权利的图片,故亦不存在主观过错。
二、原告提出的赔偿方式、要求及数额过高,涉案三张图片独创性较低,仅为对建筑物的拍摄,即使我公司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致,我公司愿在合理范围内支付使用费,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数额,恳请法院综合考量予以酌减。原告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发票,无权主张合理支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周丕海系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周丕海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包括A0257司马台长城、A1038北京教堂、A1656广州上下九步行街三幅摄影作品。经周丕海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1日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702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蜂鸟公司为蜂鸟网(www.fengniao.com)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中“技法学院”(academy.fengniao.com)中载有涉案三幅摄影作品,未予署名。蜂鸟公司辩称其网站中使用A0257司马台长城、A1038北京教堂两幅图片系宣传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并提交其网站展示相关图片的网页打印件,周丕海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经询,周丕海表示蜂鸟公司网站中已无涉案作品,并撤回要求蜂鸟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周丕海主张律师费3000元,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以上事实,有周丕海提交的《中国元素图片库》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照片打印件、公证书、蜂鸟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周丕海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元素图片库》等证据,在蜂鸟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周丕海系涉案三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周丕海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蜂鸟公司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周丕海享有著作权的三幅摄影作品,且未给周丕海署名。蜂鸟公司辩称其展示A0257司马台长城、A1038北京教堂两幅图片系宣传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但在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授权取得上述两幅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其在网站中展示上述两幅图片的行为即侵犯了周丕海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周丕海要求蜂鸟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参考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蜂鸟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礼道歉方式及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周丕海的诉讼请求。周丕海主张合理支出,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蜂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蜂鸟网技法学院(academy.fengniao.com)中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使用涉案作品未予署名一事向原告周丕海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丕海经济损失三千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嘉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