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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265号之一

周立荣、胡鸿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立荣,胡鸿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立荣,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被执行人胡鸿良,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周立荣与被执行人胡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鸿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立荣执行款7125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鸿良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104号、望京路102号G-1的房产,但短时间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胡鸿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立荣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2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