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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571号之一

王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X,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X,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执行人:周XX,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周XX、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寒军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兰雅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宗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