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95号
原告:侯运奇,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虹,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大观园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73474-9),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1006、1028-1030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永(张文之夫),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旦,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美乐家居建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乐天世纪城。法定代表人孙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竟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冯骏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运奇与被告威海大观园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美乐家居建材公司、第三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玲
人民陪审员 邓书善
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