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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95号

侯运奇与威海大观园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美乐家居建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侯运奇,威海大观园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美乐家居建材公司,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95号

原告:侯运奇,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虹,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大观园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73474-9),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1006、1028-1030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永(张文之夫),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旦,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美乐家居建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乐天世纪城。法定代表人孙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竟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冯骏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运奇与被告威海大观园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美乐家居建材公司、第三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玲

人民陪审员  邓书善

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