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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889号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洪福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8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7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福根,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南安市。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与洪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阀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福根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洪福根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洪福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洪福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阀门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洪福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阀门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洪福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

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浩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