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659号
原告:金小平,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崔秀琴,女,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
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金小平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为虎
代理
审判员 赵柯柯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