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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85号

刘东昆与孙伟欣、孙会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昆,孙伟欣,孙会峰,谢志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昆,男,汉族,地址鹿邑县。被执行人孙伟欣,男,汉族,地址鹿邑县。被执行人孙会峰,男,汉族,地址鹿邑县。被执行人谢志权,男,汉族,地址鹿邑县。申请执行人刘东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会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会峰所有的在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涡北信用社(帐号37×××87)存款13659元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万奇执行员  侯钦民执行员  万志勇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

书记员  韩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