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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57号

周科与徐桂宁、董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科,徐桂宁,董晓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周科,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徐桂宁,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董晓斌,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周科与被告徐桂宁、董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晓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晓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6217001720004835415的存款账户;

二、冻结被执行人董晓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曲阳路支行6217001720005086679的存款账户;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