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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8717号

郑嵘与上海警阔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嵘,上海警阔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8717号原告郑嵘,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葛耀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警阔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子阳。

原告郑嵘与被告上海警阔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嵘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50元,由原告郑嵘承担。

审判员  仲佳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