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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116-1号

刘德宾与王国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宾,王国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宾,男,生于1956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正,男,生于1954年9月2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国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国正所有的存入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帝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