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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979号

吉以五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吉以五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979号罪犯吉以五果。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天刑二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以五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五被告人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7月6日至7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吉以五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吉以五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以五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12月、2016年3月两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及五被告人继续退脏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吉以五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吉以五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