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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刑初字17号

莫益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莫益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刑初字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益钦,绰号“六哥”,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捕前租住于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益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益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莫益钦和谭某乙、庞忠三、裴黄廷(均已被判刑)等十余人在本市北部湾西路中玉酒店三楼的“王座商务会所”饮酒、唱歌,至次日凌晨3时许,上述人员陆续离开准备去云南路吃夜宵。后裴黄廷等人因搭电梯之事与被害人陈某2等人发生了口角,陈某2等人到酒店一楼门口处时,遭到谭某乙、庞忠三、裴黄廷等五人的追打,在此过程中,庞忠三持刀将陈某2捅伤倒地。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莫益钦在得知谭某乙等人与他人打架后,遂纠集并驾车搭乘莫富春、裴琼川、裴琼芝(均已被判刑),携带伸缩棍、尖刀等工具一起返回中玉酒店前面。经过第一轮追打而准备离开的庞忠三等人见到莫益钦带人来到后,便与莫益钦等人一起,再次对受伤倒地的陈某2和正在救助陈某2的何某甲等人进行追打。其中莫益钦持伸缩棍(后又交给裴某乙)、莫富春、裴琼川持刀追打被害人等人,裴琼芝对倒地的陈某2踢打。经过两轮的殴打,受害人陈某甲、何某甲、蔡某甲、王某甲、欧阳某甲均被捅伤,其中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大出血及心包填塞死亡;何某甲、蔡某甲、王某甲、欧阳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莫益钦于2016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莫益钦纠集莫富春、裴琼川、裴琼芝等人,并与其同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益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富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本院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莫益钦和谭某乙、庞忠三、裴黄廷(均已被判刑)等十余人在本市北部湾西路中玉酒店三楼的“王座商务会所”饮酒、唱歌,至次日凌晨3时许,上述人员陆续离开准备去云南路吃夜宵。后裴黄廷等人因搭电梯之事与被害人陈某2等人发生了口角,陈某2等人到酒店一楼门口处时,遭到谭某乙、庞忠三、裴黄廷、裴某甲、洪某甲五人的追打,在此过程中,庞忠三持刀将陈某2捅伤倒地。被告人莫益钦在接到裴某甲、谭某甲电话后得知谭某乙等人与他人打架后,遂驾车搭乘莫富春、裴琼川、裴琼芝(均已被判刑),携带伸缩棍、尖刀等工具一起返回中玉酒店前面。经过第一轮追打而准备离开的庞忠三等人见到莫益钦带人来到后,便与莫益钦等人一起,再次对受伤倒地的陈某2和正在救助陈某2的何某甲等人进行追打。其中莫益钦持伸缩棍(后交给裴某乙)、莫富春、裴琼川持刀追打被害人等人,裴琼芝对倒地的陈某2踢打。经过两轮的殴打,受害人陈某甲、何某甲、蔡某甲、王某甲、欧阳某甲均被捅伤,其中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大出血及心包填塞死亡;何某甲、蔡某甲、王某甲、欧阳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莫益钦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莫益钦通过亲属赔偿人民币五万元给被害人陈某2家属,陈某2家属对被告人莫益钦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莫益钦从轻判处。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群众于2014年11月9日凌晨3时12分,用电话向110报警称“北海市中玉酒店门前有一人受害躺在地上”。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2、出警经过,证实北海市公安局海西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1月9日凌晨3时25分赶到达中玉酒店案发现场,发现血迹,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约有十人打架,其中一方持刀棍,双方已走散。凌晨4时11分,得知打架中一名伤者在市人民医院死亡,民警赶到医院调查,有三名伤者到医院治疗,其中一人死亡。三名伤者均为现役军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莫益钦于2016年4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益钦的出生、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是成年人。5、医院病历记录等,证实被害人陈某甲“全身多处刀伤”被急诊收入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其中左臀部、肛门附近和右膝部三处刀伤。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莫益钦手机139××××1116在案发时间有与谭某甲手机、裴某甲手机通话的记录。7、本院(2015)北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庞忠三、谭某乙等人因本案被判刑,莫益钦参与共同犯罪且批捕在逃的事实。(二)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莫益钦驾驶的桂E×××××号牌丰田小汽车一辆。(三)被害人陈述欧阳某甲、何某甲、蔡某甲、王某甲陈述,2014年11月9日凌晨,他们四人和陈某2一起去中玉酒店3楼KTV的一包厢唱歌。凌晨3时左右唱完歌,他们五人进了电梯准备离开,电梯里还有另外3个男子,这时一个陪酒小姐过来叫王某甲出去,陈某甲按住电梯不让下,说要等一个人,对方一个较胖的中年男子为此与陈某甲发生口角,陈某甲用普遍话讲“你们滚出去!”,没吵几句他们四人出了电梯,让对方先下楼。后他们五人坐电梯下楼到酒店门口,有几个男子(其中2个拿有刀)走过来,其中一个穿灰白色衣服的30多岁的男子用手指着陈某甲,并动手推打了陈某甲,其四人赶紧上前劝阻,将陈某甲与那男子分开,对方4、5个男子便围上来打他们,他们赤手空拳还手与对方对打,欧阳某甲上前把一个男子一脚踹倒,从地上捡起一个交通路障去砸打陈某甲的那男子;对方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朝何某甲的鼻子打了二拳,何某甲鼻子即流血。因对方人多又拿有凶器追打,他们便散开跑。欧阳某甲和蔡某甲沿着北部湾往西跑,何某甲和王某甲往东跑,陈某甲往北跑,后欧阳某甲和蔡某甲往回跑看见对方三四个男子在酒店门前旗杆附近围着殴打陈某甲,其中一男子拿刀捅了陈某甲,何某甲、王某甲跑回去到陈某甲身边扶住他,见陈某甲左腹部有血迹,又来几个人将何某甲和陈某甲从花坛处打到马路上,有拳打脚踢,有用刀捅,后见陈某甲趴倒在人行道地上。突然又见对方几个男子(其中2、3个拿有刀、棍)从北部湾路马路对面冲过来追打他们,何某甲在陈某甲附近向对方求饶不要再打陈某甲,但对方根本没有停手,仍围着何某甲打。他们四人都被捅伤,其中欧阳某甲因大腿流很多血,便一人先搭辆摩的离开去市中医院救治。在看到对方的人往对面马路逃跑后,何某甲、王某甲和蔡某甲先后回到陈某甲身边,见他胸前流了很多血已昏迷,其3人及酒店2个保安员赶紧抬陈某甲上汽车送医院抢救,但陈某甲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了。(四)证人证言1、陈某1证实,其住在中玉酒店斜对面忆时代小区,2014年12月9日凌晨3时左右,听到外面很吵,打开窗户看到中玉酒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倒着一个人,还有人追着两个人打。见有人打架,其用手机打110报警。不久看到有一辆黑色的汽车开来,有三四个男子下车冲向对面的酒店,后又看见有人在追打,之后有一辆车开来把那倒地的人抬上车离开。其没有注意看是否有人持刀或棍。2、梁某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其与朋友莫益钦等10多人在本市中玉酒店三楼王座KTV326包厢唱歌、喝酒,玩到凌晨2时左右结束,莫益钦开辆丰田小车搭其及两个男子先走,到云南路一大排档准备吃宵夜。莫益钦接一个电话后对其说,后面的人与别人在酒店打架了,叫其在此等候,莫益钦开车搭那两个男子走了。大约过了10多分钟,莫益钦开车回来搭其离开回到云南路中兴花园租房处休息。次日上午,其到农行帮莫益钦取现金一万多元在外沙岛珍珠湾附近的海边交给了他。3、洪某证实,其、谭某乙、谭某甲、莫益钦等10多人在中玉酒店三楼王座KTV326包厢唱歌、喝酒,玩到次日凌晨2、3时左右,其、谭某乙、谭某甲等人先搭电梯下楼,见谭某乙、谭某甲、裴某甲及另一人上了谭某乙的汽车,在那等后面几个打包啤酒的朋友,其坐“阿莲”的汽车与苏某甲、“阿莲”、“蜘蛛”先离开去到云南路坤记大排档等人过来吃宵夜,莫益钦开车已在那里等他们了。一会,莫益钦接到谭某甲电话,说他们后面的人与别人在酒店打架了,莫益钦开车和他女朋友等3人离开,过了10分钟,谭某乙开车搭谭某甲来到,其见到谭某乙的手上有血,他对其等说他们与“捞佬”在酒店门前打架。聊了一会,其和苏某甲坐“阿莲”的车,谭某乙开车搭谭某甲,回到谭某乙位于贵州路和重庆路交汇处的科技大厦创业中心九楼的旭日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其、谭某乙、谭某甲及谭某丙4人继续谈论刚才打架的事,谭某乙接到一个电话后说事情可能闹大了,要到外面避避风头,谭某乙问谭某甲要了1000元和谭某丙离开公司。4时左右,其接到谭某乙的几个电话,让其去医院看看了解对方的情况如何。其断断续续从谭某乙口中得知在后面的几个朋友与几个“捞佬”发生矛盾,谭某乙为了替朋友出气,在中玉酒店门口与对方打架了,他说打了对方一个人一拳头,后被对方几人踢几脚打倒在地,他想抢过一个兄弟的刀去捅对方,但那兄弟没让他抢,还让他赶紧离开。4、裴某证实,2014年11月9日凌晨3、4时,其同宿舍的莫益钦、裴某甲、裴琼川等人回来宿舍,将其吵醒了,但其没理他们继续睡。早上8、9时,莫益钦对其说他们昨晚在中玉酒店打架了,让其不要在这住了,其听了也不敢多问,后莫益钦和裴琼芝、裴某乙离开了。宿舍有裴琼川、庞忠三、裴琼芝、莫益钦、裴某乙、裴某甲、洪某甲及“蜘蛛”等人住在一起的。其知道庞忠三、裴琼川平时身上带有“牛百叶”刀。5、莫某证实,2014年11月9、10日,其接到“蜘蛛”(姓莫)的电话,说他们在北海跟别人打架,但不关他的事,他说他要出海。后来其打电话给“阿海”,他说在中玉打完架后,有六七人到他住处那里坐了一会,后来他叫他们走了。下午,“六哥”打电话给其说叫其跟“须刨”(莫富春)讲不要出来搞事。后来其问“须刨”上去打了没有?其说如果他参与了就糟了,他不作声,说没有钱吃饭,其给了十几元他。其听说参加打架的人有“须刨”“阿朱”“阿南”。6、黄某证实,2014年11月10日左右,其帮朋友莫益钦(“六哥”)将他的一辆黑色丰田小汽车(车牌号码为桂E×××××),从云南路过火车桥右边的一小区开到贵州路中兴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放好,并将车牌拆下放到车尾箱里。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五)同案人供述1、庞忠三供述,2014年11月9日凌晨唱完歌后,其和洪某甲、裴黄廷留下打包啤酒后去搭电梯,电梯里已经有5、6人了,对方有人按住电梯不让下去,裴黄廷骂他们,按住电梯的那人就回骂裴黄廷,后对方从电梯里出去,让其三人下楼。其走到谭某乙的车边听到裴黄廷说“在电梯里被人欺负”,谭某乙就说“去找他们”,谭某乙走在前面,裴黄廷、其和裴某甲跟着上去。到中玉酒店门口,看见有5、6个男子出来,谭某乙问裴黄廷是谁骂人的,裴黄廷指认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并先动手推对方,对方也推裴黄廷,谭某乙动手打对方,其上前拦住对方两人,对方把其推倒在地,其掏出刀追打那个骂裴黄廷戴眼镜男子,那男子抓住其的衣领,在一辆汽车的车头处,其捅了那男子的左前胸或左肩一刀,那男子松手。见到路边有兄弟和对方另一身材较高男子打架,其用刀捅了那人的大腿或膝关节附近部位。听见谭某乙指着站在旗杆附近那男子喊“打死他”,其持刀正面往那男子胸前捅一刀。裴某甲拿把牛百叶刀有捅那男子的动作,谭某乙和裴黄廷拳打那男子,那男子要倒地,对方一男子跑过去想扶那男子走,裴某甲、裴黄廷、谭某乙就去打那人,那人求他们别打了,那人松手跑开。那戴眼镜男子向前跌倒在旗杆外的非机动车道上,其见那男子胸前衣服上有血。其等人跑到谭某乙车旁准备走时,不知谁说“六哥”(莫钦益)来了,其等人又冲过去。其看见裴琼川、莫富春、裴琼芝,其中裴琼川和莫富春各拿一把牛百叶刀,莫富春和裴某乙往石林酒店方向追打对方2、3人,其和裴琼川、洪某甲围住另一个人,裴琼川用刀逼那人跪下,其三人围着那人踢打。后其等人跨过马路从锦江之星酒店巷子逃离现场。2、谭某乙供述,当日凌晨其等人在中玉酒店326包厢唱歌到3时左右离开,其和裴某甲、谭某甲在车上等后面打包啤酒的人,裴黄廷过来将啤酒放到其车上后说“刚才搭电梯时被几个‘捞佬’欺负,想打他们一顿”,其听后说“那就去打他们”。其下车带头走去酒店门口,裴某甲、庞忠三、裴黄廷跟着上去,见有几个男子从酒店走出,经裴黄廷指认后,其打了对方一较胖戴眼镜男子的鼻子两拳,打出了鼻血。那人同伴上来帮忙,双方打起来,裴黄廷和对方那戴眼镜男子在旗杆的花圃附近拉扯,裴某甲和庞忠三在其身边,其指着那男子喊“打死他”。庞忠三拿刀朝那男子左侧胸部捅了一下,那男子弯了一下腰,感觉捅中了。裴某甲与那男子厮打,那男子用手推裴某甲,拉扯起来,对方一穿外套的男子走过来劝叫不要打了,其用拳头打那两人,裴黄廷和裴某甲也来帮忙殴打。那两人往非机动车道退走,戴眼镜男子倒在非机动车道地上,穿外套男子想拽他离开,裴黄廷往石林方向追打那穿外套男子,其和裴某甲上去脚踢那倒地男子臀部,庞忠三也上来踢打。其叫他们上车准备走。此时,谭某甲说“六哥”他们来了,其看见莫益钦带着几个人从马路对面赶过来,其中有人拿棍,裴某甲、庞忠三、裴黄廷和洪某甲冲过去帮“六哥”他们,后其开车搭谭某甲离开,他们后面怎么打其不知道了。3、裴黄廷供述,当日凌晨其和庞忠三、洪某甲留在后面打包啤酒,走进电梯见有几个男子在里面,其中一人用手按住电梯开关等人,其对那人说“下去没有?”那人用普通话说“等下我让你们一个一个滚下去”。其下楼后拿啤酒走到谭某乙车边,对谭某乙说“刚才有几个‘捞佬’叫我们滚下楼”,谭某乙听后说“上去打他们”,带着其和庞忠三、裴某甲往中玉酒店走去,到酒店门口见洪某甲开电动车往停车场方向,其4人走到酒店大堂门口见到4、5个男子,谭某乙问其“是哪一个?”,其走到刚才发生口角的男子身边,那男子问“想怎样”,谭某乙喊打,那男子走近其,其推开他,大家就打起来了。谭某乙用拳打了对方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的头部,庞忠三被对方一名男子推倒在台阶上,庞忠三拿弹簧刀追打。其打一拳与其发生口角那戴眼镜男子,那男子用手掐其脖子,将其掐倒在地。裴某甲拿刀与对方一穿外套高大男子在花圃附近对峙,其冲上去从后面踢了一脚那男子的屁股,打了一拳那男子头部。洪某甲也冲上来打。庞忠三和对方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在酒店门前的一辆黑色汽车旁打起来,那男子用手抓住庞忠三衣领,庞忠三拿刀正面捅了那男子上身或胸口附近一刀,其打那男子头部一拳。那男子跟着其往马路外边走,走到旗杆花圃附近,庞忠三、谭某乙、裴某甲围住那男子,庞忠三拿刀朝那男子胸口捅一刀,那男子“啊”的叫了声,用手捂了左胸一下。裴某甲拿牛百叶刀直捅一刀,部位比较低,那男子没有什么反应,那男子想抓裴某甲,裴某甲又想抬刀砍那男子的手。其和谭某乙见状帮忙踢打那男子,对方一穿外套男子过来叫不要打了,其、谭某乙、裴某甲又转身打那人,那个与其发生口角男子要倒地,穿外套男子想去扶,大家又去打那人,那人放手往云南路方向跑了。那男子向前倒在出入口的非机动车道上。其等人准备上车离开,看见对方有一名男子过来拖倒地那男子。有人说裴琼川他们来了,其、裴某甲、庞忠三、洪某甲、裴某乙冲向对方拖人的方向,谭某乙开车走了,裴琼川持刀追往云南路方向跑对方一人,莫富春持刀往石林方向追,“六哥”和裴琼芝打一男子,裴琼川持刀叫那男子“跪下”,其上去踢一脚,庞忠三、裴某甲也用脚踢那男子。后其等人走过马路往路边一巷子里逃走。4、裴某甲供述,当日凌晨他们在中玉酒店包厢唱完歌走了,洪某甲、裴黄廷、庞忠三留在后面打包啤酒。裴黄廷、庞忠三下楼后走近谭某乙的小车,裴黄廷对谭某乙说“刚才有几个‘捞佬’在电梯里叫我们滚下去”,谭某乙听后说“回去找他们”,说完便往酒店门口走,其和裴黄廷、庞忠三跟着上去。到门前见几个男子出来,谭某乙指着对方问“是他们没有?”裴黄廷说“是他们”,裴黄廷、谭某乙、庞忠三与对方推拉起来。其拿牛百叶刀指着对方一个身材较高胖的人不让他靠近,庞忠三叫其快打电话给“六哥”,其打电话给“六哥”说“这边打架了,快点过来”,其他人打到了花圃附近,谭某乙将对方一人打倒在地,其上前用刀捅了那人的屁股,那人站起来跑开了。裴黄廷与对方一个身材高大的人在旗杆前花圃拉扯,谭某乙说“打死他”,那人走到旗杆附近,庞忠三持刀上去正面对那人有个捅的动作,其持刀朝那人腹部捅了一刀。那人用手拉住其,其举刀砍,又被那人挡住,谭某乙和裴黄廷用拳头打那人,对方一个同伴来拉开并说“不要打了”,其、裴黄廷打那个来拉开男子,那男子放手跑,其俩去追打,那男子摔倒,其俩继续打,那男子站起跑了。被庞忠三和其捅的那人倒在地上,裴黄廷、谭某乙还踢那人。之后他们跑到谭某乙停车处准备离开,“六哥”、裴琼川、裴琼芝、莫富春赶来在非机动车道追打对方,谭某乙开车走了。其、洪某甲、裴黄廷、庞忠三又跑回去帮忙,裴某乙不知从何处走回也跟着冲过去。“六哥”拿条黑色棍子,裴琼川、莫富春各拿把牛百叶刀,“六哥”持棍追打对方一人,其拿刀跟着“六哥”去追打,追不到就回头了,后他们跑过对面马路一条巷子离开。5、莫富春供述,当日凌晨3时许,在中玉酒店唱完歌后,“六哥”(莫益钦)开车搭他女朋友、其、裴琼川和一个不认识的青年男子到云南路准备吃夜宵,“六哥”接到一个电话后对他们说“后面的人跟别人打架了,过去帮忙”,“六哥”开车搭他们四个男子过去。在中玉酒店对面把车停好,裴琼川和一个不认识的青年男子及其各拿把牛百叶刀冲前面,“六哥”拿一根黑色棍子跟在后面。他们在酒店门前看见和他们一起在包厢玩的5、6个男子与其不认识的4、5个赤手空拳的男子在对打,他们4人持刀、棍过来追打对方,对方的人四处逃散,他们分散去追打对方,见对方一男子倒在酒店出入口非机动车道上,在后面打包啤酒的人跑过去堵住对方,围住那男子乱打乱捅。其等追打往石林酒店方向跑的人,其拿刀追上一男子捅中了一刀大腿或后面,再捅时那男子用手隔开继续往前跑了,其追上再捅二刀。其返回见到裴琼川、“六哥”围着一男子打,其上去拿刀捅了那人大腿二刀,“六哥”持棍追打另外一个男子几棍。其不认识的男子持刀捅了对方一名男子。其回到酒店旗杆出入口非机动车道时见洪某甲等人追着对方打。后其等人从酒店对面的巷子逃离现场。6、洪某甲供述,大家唱完歌后陆续离开包厢下楼,其和庞忠三、裴黄廷留在后面打包啤酒准备带去吃宵夜。其3人进了电梯,电梯里先进有5个不认识的男子其中一男子被电梯外一女子叫出去说话,他们想先下楼,对方的男子不让他们关电梯门,一名男子用普通话说“你们信不信等会我让你们一个一个滚下去”。对方有人劝说让他们先下去,裴黄廷说“你们几个想干嘛?”,那几人出电梯。他们下电梯,裴黄廷说“刚才那几个‘捞佬’那么嚣张,叫兄弟们等等”。下楼后其去停车棚取电动车开回酒店门前时,看见谭某乙、庞忠三、裴某甲、裴黄廷从停车场往酒店门口走去,其开车到停车场停好车,见他们4人已经和对方几个男子在酒店门口台阶处打起来。裴黄廷用拳头正与对方一身材较胖、戴眼镜男子打斗,其冲上用拳头打了那男子的脸部,打掉了眼镜,裴黄廷和那男子打到酒店门前停着一辆黑色汽车附近,庞忠三拉住那男子衣服,双方拉扯,庞忠三拿刀正面捅了那男子上身部位或胸部几下,裴某甲在花圃旁拿刀捅另一身材较瘦男子一刀,那人往路口走,裴某甲等人追过去。庞忠三、谭某乙追被其打掉眼镜男子往路口走,裴黄廷、谭某乙在旗杆附近拦住那男子打,庞忠三在路口拿刀捅那男子一刀走开,裴某甲有用刀捅那男子的动作。对方一身材高瘦男子过来劝架,裴黄廷、谭某乙追跑开的那高瘦男子打,被其打掉眼镜的男子倒在旗杆花圃靠路边地上,谭某乙等人围着继续踢打那男子。其上去踢了那男子几脚。那身材高瘦男子求他们不要再打了。裴某甲拿刀想捅那男子,那人往石林方向走了,之后他们走回谭某乙停车处,准备上车走人。此时,“六哥”、裴琼芝、裴琼川、莫富春从马路对面冲过来与对方打,其、庞忠三、裴某甲、裴黄廷、裴某乙跑回去追打对方,莫富春持刀追一个人往西藏路方向跑,“六哥”拿棍打对方的人,其他人在路上打,场面很混乱。后其开电动车离开。7、裴琼川供述,其等搭随“六哥”小车回到中玉酒店对面马路的路边,其跨过路中间围栏到现场,看见有一个人躺在酒店停车场靠近路边的出入口,双方打起来。其拿牛百叶刀往云南路方向追对方一个身材较矮的男子,捅那人屁股或大腿一刀,那人跑远了追不上,其就回头追其他人,在酒店门口路边,对方有一人从其身边跑过,其想捅他,但被他用手抓住了其的袖子,没能捅到他,其用刀指着那人说“跪下来”,那人就跪下,向他们求饶,莫富春拿牛百叶刀朝那人大腿部位捅,“六哥”持棍打那人的后背,那人站起来往云南路方向跑开,“六哥”、莫富春和其在后面追打那人,那人捂着庇股跑了一段距离又折返跑向西藏路,“六哥”和莫富春追上后还打了那人,后他们往马路对面逃离现场。8、裴某乙供述,案发当日,其喝很多酒醉了到酒店三楼大厅沙发上睡觉,后被包厢的服务员叫醒,其搭电梯下楼走出酒店门口,看到谭某乙、裴黄廷和裴某甲在酒店右边停车场旁,其过去找他们,见裴某甲手里拿刀,裴某甲跟其说“刚跟人打完架”,他们往停车场走,见有一个人躺在酒店前马路边地上,不知是什么人,到停车场准备上车离开,不知是谁又喊“打架了”,看到马路边有人打架,其跟着跑过去见“六哥”、莫富春、裴琼芝围住一个蹲在地上的人,正手打脚踢那人,其从“六哥”手上拿棍打了那人的肩膀两棍,庞忠三也上来打,那人被打站起来往西跑了。莫富春拿刀去追,有捅刀的动作。其和裴琼川等人往酒店对面马路跑开。9、裴琼芝供述,案发当日凌晨二点多钟,大家唱完歌后,“六哥”开车搭他的女朋友、其、莫富春和裴琼川先到云南路“坤记”大排档准备吃宵夜,“六哥”接了一个电话说“后面的人跟人打架了”,说完开车搭着他们三人往中玉酒店的方向开去。“六哥”把车停在酒店对面马路边,莫富春和裴琼川下车冲过马路后追打一个跪在地上的人,“六哥”拿棍,看见有人追着一个人在中玉酒店门口的路边追上,他们几下就把那人打倒在地,围着那人手打、脚踢,其走近看清是庞忠三、裴某甲、裴黄廷、莫富春、裴琼川(其中庞忠三、裴某甲、裴琼川拿着刀)围在倒地人的身边,已经停手了。其上去踢那男子小腿两脚。后其跟着庞忠三、裴某甲、裴琼川、裴黄廷、裴某乙等人往西藏路方向逃跑。10、谭某甲供述,案发当日凌晨3时许,他们唱完歌分批离开,其与谭某乙、裴某甲在中玉酒店旁停车场的汽车里等打包啤酒准备去吃宵夜的朋友,谭某乙的一身材较肥朋友拎着两袋啤酒放在谭某乙别克车边,对谭某乙说“刚才在下电梯时被‘捞佬’欺负了”,谭某乙下车跟大家说“走,大家上去打他们”,谭某乙走前面,裴某甲等三男子跟着谭某乙一起去酒店大厅找人打,其站在车边看没有跟过去,看见有5、6个人走出酒店门口,谭某乙他们跟对方吵骂几句便动手打了起来,其见裴某甲及两个打包啤酒的男子拿着刀追打对方的人。其给先离开的“六哥”打电话说“谭某乙他们跟别人打架了”,“六哥”说知道了。其看见谭某乙冲上去用拳头打倒对方一男子,裴某甲和一个长发的男子冲上去用刀打那个被打倒的男子。其他人四处追打对方,后谭某乙开车搭其离开了现场。(六)被告人莫益钦供述,案发当晚,其与“勇哥”等人在北海市中玉酒店唱完歌,其开辆丰田锐志小汽车(车牌桂E×××××)搭女朋友梁某、“须创”、“阿川”、“烂三”先去云南路“坤记”准备吃夜宵,其接到“阿南”、“老弟”(姓谭)电话说“后面的人跟别人打架了,过去看看”,其开车搭“须创”、“阿川”、“烂三”过去。在中玉酒店对面把车停好,他们三人冲过去,其看到“须创”、“阿川”各拿一把刀,其持一根伸缩棍子亦冲过去酒店那边,追打对方一个往石林大酒店方向跑的人,打了那人肩膀背部处两棍,后“阿万”接过棍子打了对方一个蹲在地上的人的背部,然后大家跑回到其车里,其开车回“坤记”接上梁某后一起回到云南路租住宿舍。后来听说对方有一个死亡、二三个受伤,是部队当兵的。再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七)辨认笔录1、同案人裴黄廷、裴某甲、谭某乙、庞忠三、莫富春、裴琼芝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六哥”(莫益钦)案发当晚参与在中玉酒店门前打架;同案人裴琼川、洪某甲辨认出“六哥”(莫益钦)案发当晚在中玉酒店门前持棍参与打架。2、被告人莫益钦辨认出参与打架的同案人谭某乙、洪某甲、裴某甲、庞忠三、裴黄廷、莫富春、裴琼川、裴琼芝、裴某乙等。3、辨认犯罪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莫益钦指认北海市北部湾西路中玉酒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为犯罪现场。(八)鉴定意见1、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4)3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陈某甲的左前胸乳头左下方锁骨中线外见1cm见一大小1.8cm×0.7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呈外上钝、内下锐,创腔探查见深1cm。内下创角见一长1.0cm的拖刀痕;左前胸锁骨中线第5、6肋间见一大小2.5cm×1.1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呈外上钝、内下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右前额见散在片状擦挫伤,左颧部见一处表浅皮肤划伤,左膝上方有擦挫伤,右膝前侧有一处擦挫伤,右踇指内侧缘见一处擦伤。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导致的大出血及心包填塞,致伤工具推断为单刃刺器。检验意见为陈某甲符合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大出血及心包填塞死亡。2、北公刑技法鉴(伤检)字(2014)287、288、289号及北公物鉴(法临)字(2015)007号伤情鉴定书证实,王某甲左大腿刀伤、蔡某甲左手刀伤、何某甲和欧阳某甲全身多处刀伤,四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3、DNA鉴定文书(1)北公物鉴(法物)字(2014)174号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犯罪嫌疑人裴黄廷等人案发时所穿的衣物、鞋子,无法检验出DNA。(2)北公物鉴(法物)字(2014)152号证实,经对现场的血迹、现场提取的物证、被害人所穿的衣物、被害人亲属血液进行检验,现场留有蔡某甲、何某甲、陈某2、欧阳某甲的DNA,别克汽车上所留的三处血迹均是谭某乙的DNA,确定死者陈某2的身份。4、鉴定意见通知书(一P13-14),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莫益钦。(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北公城(刑)勘(2014)2014110051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的中玉酒店门前通道至北部湾西路一带。民警依法提取了酒店大堂门前台阶顶层、酒店大堂门前第二阶梯、酒店大堂门前、酒店前黑色汽车东侧地面、酒店前黑色商务车东侧地面、酒店北侧通道地面、酒店东侧停车场、停车场桂E×××××汽车东侧地面、酒店北侧出入口通道地面、酒店西北侧出入口通道地面、酒店西侧通道减速带、酒店西北侧北部湾西路非机动车道地面上等多处位置的19处滴落状血迹;提取酒店北侧北部湾西路非机动车道地面上40cm×50cm的血泊的血迹一份;提取酒店北侧通道地面透明玻璃眼镜一副;提取停车场桂E×××××汽车东侧地面深蓝色真龙烟盒一个;提取酒店北侧北部湾西路非机动车道地面的右脚鞋子一只。(十)视听资料中玉酒店大堂门口前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候段,庞忠三等同案人持刀追打被害人陈某2等人,后被告人莫益钦等人从酒店马路对面过来参与追打被害人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益钦伙同同案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益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莫益钦是主犯或是从犯的问题。经查,在该起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中,第一阶段的殴打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陈某2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中同案人庞忠三持刀直接导致被害人陈某2死亡;同案人谭某乙和裴黄廷分别是纠集者和犯意提出者,并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同案人裴某甲持刀积极参与殴打,并打电话纠集莫益钦等人过来参与打斗。本院(2015)北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上述四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现有的证据反映,被告人莫益钦是受同案人打电话的纠集,然后再纠集跟其车在一起正准备等后一波人过来吃宵夜的同案人莫富春、裴琼川、裴琼芝三人,由莫益钦开车到了案发现场。他们到达现场时第一阶段打斗已经结束,主要的被害人陈某2已经是被刀刺伤倒地。他们到场后发生了第二阶段打斗,最终导致的后果是除了被害人陈某2以外,造成欧阳某甲等四位被害人受到了轻微伤。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莫益钦等四人的第二阶段的打斗影响了对被害人陈某2的救治,加重了本案的损害后果,但第二阶段打斗的时间比较短,且被害人陈某2在第一阶段打斗中已被刀刺破心脏了,这一观点没有很充分的证据支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莫益钦纠集莫富春等三人到案发现场发生的第二阶段的打斗应该属从属的地位,被告人莫益钦的作用与莫富春、裴琼川、裴某乙、裴琼芝作用相当,同样起次要作用,应认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益钦是主犯不当。被告人莫益钦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2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莫益钦从轻判处,可视为莫益钦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莫益钦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益钦犯罪情节和主观危害性较轻,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莫益钦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益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黄思盛

审判员  郑远荣

审判员  丘 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家正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果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