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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146号

罪犯王一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146号罪犯王一兰,女,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9日作出(2011)吉高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一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润霞、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一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一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多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财产刑执行不好,月消费较高,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王一兰谎称自己系中国石油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虚构能以4000元费用办理每月开资590元的终身低保;能为无业人员办工作、办社保;能以较低价格办得加油卡;能倒卖成吨赚钱等事实的方法,骗取张桂贤5650元、王玉芹13780元、杨昌波58060元、张晓东5166元、张凤英34630元、王绍杰60500元、王健强110730元、杜靓靓53640元、李春江和肖志国32万元、李向东10.73万元。李岩和杜庆峰6万元、肖洋2.51万元、韩会民21.5万元、李桂芹14.1万元,共计1210556元,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86.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16.1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一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被害人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一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