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436-1号

XX华与田宝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华,田宝成,XX华,田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36-1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田宝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田宝成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田宝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元、执行费2024元),被执行人田宝成已自动履行5万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田宝成妻子段爱民名下的房屋,故本案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