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兰,职工。被执行人侯国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东惠民睿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法定代表人牛焕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洪梅与被执行人候国明、山东惠民睿东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审理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5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高惠勇
审判员 丛士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