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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504-3号

陈明明申请执行张彦锋、闫英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明明,张彦锋,闫英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504-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锋,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英利,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关于陈明明申请执行张彦锋、闫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履行5000元。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411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于春芳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