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504-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锋,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英利,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关于陈明明申请执行张彦锋、闫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履行5000元。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411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于春芳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