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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9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孙焕君、石玉凤、王国忠、熊德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孙焕君,石玉凤,王国忠,熊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华中路658号。负责人于浪林,主任。被执行人孙焕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石玉凤,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国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熊德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焕君、石玉凤、王国忠、熊德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