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25号申请人吴松,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周峰华,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人吴松与被申请人周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1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峰华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大道×号1幢29-1号房屋,申请人吴松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16幢3-3号房为其申请的财保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峰华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大道×号1幢29-1号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吴松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16幢3-3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