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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6527号

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与上海陆家嘴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上海陆家嘴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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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527号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人胡振元。委托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家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诉被告上海陆��嘴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