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527号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人胡振元。委托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家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诉被告上海陆��嘴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粤幕墙设计研发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