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084号
原告:方海霞,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徐国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海霞、XXX与被告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XXX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