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执字第01467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永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任某,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某在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任某所有的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任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