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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934号

杨钦芳与潘建设、潘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钦芳,潘建设,潘广,宗解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934号原告杨钦芳,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建设,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广,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宗解放,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彦军,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钦芳与被告潘建设、潘广、宗解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钦芳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钦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