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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89号

李帅与赛罕塔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帅,赛汗塔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汉族,住所地城川镇珠拉图嘎查。被执行人赛汗塔娜,女,蒙古族,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白泥井镇明水湖。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赛罕塔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