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汉族,住所地城川镇珠拉图嘎查。被执行人赛汗塔娜,女,蒙古族,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白泥井镇明水湖。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赛罕塔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