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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345号

刘丽珍、王继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9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珍,王继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珍,女,1981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王继锋,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继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瑞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