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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874号

林健锋与陈丽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健锋,陈丽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874号

申请执行人:林健锋,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陈丽铸,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健锋与被执行人陈丽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丽铸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25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陈丽铸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西路112号凰樵假日车库一期地下室213号汽车位,变卖得款104512元,被执行人陈丽铸在本院涉及的执行案件共3件,经分配得出分配比例为0.0478579,本案共分配得款60432.9元。另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两套,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西路112号凰樵假日4座1号楼905、906房,上述房屋均是银行抵押物,本院正另案处理,处理完毕后可按规定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汽车位已被处理并分配,其名下的房屋需另案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婉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