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知)初字第17388号

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7388号

原告: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马庆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百花苑)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朝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培红,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利文,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确定管辖权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尤志明、赵金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培红/戴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我公司与被告陆续签订7份合同,交付了合同约定的交付物,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合同款。2014年8月,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补充协议,确认被告欠款共计2139380元,如在2014年10月底前支付,只需支付1283628元;否则须支付全款。被告至今未再支付费用。2014年12月24日,我公司通过EMS邮寄催款函给被告,其未答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139380元,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的首付款和1份合同的全款,原告未按双方于2014年8月签订的第7份合同的补充协议中附件1-8的要求交付完整的资料,部分缺模块、文档、源代码、图片资源文件等。除晴彩排行榜客户端软件开发合同对交付物进行了测试验收外,其余6份合同均未进行验收,原告至今未提出验收方案。我公司现在可以进行验收,合格才能付款。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原被告签订7份合同,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包括1.晴彩音乐富媒体UI设计合同(合同款项20万元)、2.晴彩音乐富媒体软件开发合同(20万元)、3.晴彩排行榜软件开发合同(18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毕)、4.晴彩主客户端软件开发合同(16.5万元)、5.晴彩热点web客户端服务开发合同(108万元),2013年签订的包括6.中广媒体手机及云服务系统项目开发合同(152.72万元)、7.中广双向补偿系统项目开发合同(51.48万元),以上合同款项共计386.7万元。签约后被告按约交付首期款项。2014年8月双方签订针对上述7份合同的补充协议,确认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对部分剩余款项给予折扣,原告需交付设计文档、图片源文件、开发源代码等,上述过程产生的知识产权由被告享有;新增需求为原告提供附件中包含的多媒体播放和流服务器功能在内的多媒体播放器、编辑转换、服务模块的源代码,以及支持HLS协议的视频点播服务器的源码和全套方案;全部合同剩余总款项为2139380元,同意按余款总额的六折分三期支付余款1283628元,2014年8月底前支付45万元,9月和10月底前各支付416814元;未按期交付则不予折扣,交付全款。原告提交7份协议和一份补充协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认可上述证据,但表示合同中约定了验收标准,需要由原告出初验方案,在被告处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试运行期3个月,但实际中并未验收。补充协议附件1-8系需交付材料的清单,9月5日曾进行交付,但交付的内容不全。原告表示附件中的内容均已交付,双方验收并未实际按照合同进行,如合同3已全部交付款项,未正式验收。被告表示其有专门的验收部门,合同3有验收报告。原告提交其于2014年9月开具给被告的面额为45万元的发票,以及同年12月给被告发送的催款函,证明其应被告要求出具发票,被告接受后至今不予付款,其到期后催款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2015年2月仍在与原告进行邮件沟通。

原告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邮件内容,包括2014年5月26日内容为多份合同的交付物清单,5月28日提出需确认如何进行验收。5月29日题为原告对被告项目交付的合同清单整理的邮件中,原告对被告关于提供系统设计文档,在现有研发力量的基础上尽量梳理一下,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简要说明原因的要求,原告表示部分开发人员已经离职,当时也没写关于代码结构等说明的系统文档,无法提供,只能提供类似概要设计的需求设计文档。关于测试用例,原告表示可以安排测试人员根据当时的需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写,遇到问题如环境和数据缺失,希望被告能够配合。第二日被告回函称按照近期沟通的结果,把合同处理方案意向、交付物、新增需求等合并了一下进行标注,包括测试用例等,请原告确认,如无问题其将把该处理方案上报给公司领导。6月4日,被告致函原告称根据沟通情况将方案再次进行修正,请确认。6月10日原告致函被告对每个合同确定的状态进行表述,部分交付物准备完成,部分服务器接口不通无法测试,部分服务器已搭建完成,苹果版准备完毕,安卓版调用第三方接口无效,视频观看需在服务器安装支持某种格式的视频服务器;中广媒体手机及云服务系统项目合同,交付物基本准备完成,缺媒体云测试用例和报告,就是被告展会时原告开发的企业云定制版,因当时的服务器已经不在,所以无法测试。6月11日邮件中原告交付验收文档、安装包、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和相关环境的文件,压缩文件注明为第一阶段交付物。9月5日原告将标注为第二阶段交付物(源码)的压缩文件发给被告。原告表示上述邮件证明其已经通过邮件将合同约定内容交付给被告。其表示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某些项目为先干活,后签协议。邮件及附件可以看出其已经交付的项目内容,提出验收,对代码问题也进行了说明,对被告提出的付款须通过验收测试,其表示可以现场编写,但有几个接口问题因为被告的原因无法使用;无法提供的设计文档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无”,无需提供。上述邮件被告并未回复表示不同意见,应为接受。被告表示上述邮件需要核实,庭后没有反馈意见。其当庭表示邮件中的内容只是在梳理合作内容,实际上并没有完成,看不出具体的交付内容,其在5月明确付款必须验收测试,原告人员离职是其自身问题,测试用例和测试报告不全。完成的时间也与合同约定的不同。原告表示前期交付后双方进行了磋商,故有第二次再交付,被告在邮件中并未提到交付延迟,也未催要。且被告已经使用,邮件中有使用的截图证明。被告表示确实存在上述邮件和截图,但用途只是为了请款准备的资料,因不完善发给原告让其完善。原告表示被告请款说明工作已经完成。被告表示交付并没有验收,也不能说明使用情况。原告提交其于2015年2月11日给被告出具的催款函和快递签收单,说明签约和交付情况,要求被告出具验收报告并付款。被告表示没有收到,法庭现场拨打1****电话查询,显示由被告公司刘畅签收。被告表示对函件中的内容不予认可,亦未回复。被告提交2014年9月24日发给原告的邮件,内容为称近期需对尚未结项的合同进行测试验收工作,要求原告准备好测试环境、测试文档、合同交付物等。同年12月25日邮件内容为12月初针对后续达成一致,双方准备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但尚未收到,询问对后续处理进展状况和处理态度,有无需帮忙之处。2015年2月10日邮件内容,表示充分沟通后可继续履行合同的后续流程。其提交2014年5月9日发给原告的邮件,与原告提交的第一份邮件内容一致。其提交一份针对合同3新业务睛彩排行榜的验收报告,证实其经过验收的正常流程。原告表示同年12月其负责人专门去被告处接洽但无人接待,被告后续所称商谈只是为了再行降价,其未同意。针对9月24日信函,其表示完成的内容已交付,被告提供的端口不具备条件。针对验收报告,其认为是被告单方所称验收,未通知其到场,签字的均为被告公司人员,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法庭询问补充协议为何对后续款项设定折扣,原告表示当时迫于被告压力,不如此即拿不到合同款。法庭询问被告现在是否只有付清款项的1份合同内容进行了运营,其表示不清楚。关于是否可以现在针对合同交付物进行验收,原告表示因此类技术和要求发展较快,已经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难以验收。关于延迟交付完成物的问题,原告表示最初已经在5月26日交付,后面是修改,类似合同物的交付和使用验收是个动态的过程,通过现有证据和行业惯例可以看出,开发商对验收无法控制和主导,被告并未对此进行催告,其发送的邮件和函件被告未直接回复,其已充分尽到义务,被告以未交付完毕和未验收进行抗辩不支付价款不能成立。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交验收方案,没有完全交付内容。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7份技术合同为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网络音乐媒体及排行榜等主客户端手机及云服务系统项目的软件开发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签约后原告进行开发工作,被告支付了前期款项,履行中又针对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了剩余款项的交付时间。双方现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开发工作,向被告交付并进行验收。从双方提交的沟通邮件看,原告在2014年5月26日的邮件内容已经包含多份合同的交付物清单,并很快提出需确认如何进行验收,对被告提出的提供系统设计文档等要求给予答复,明确有些内容无法提供,测试用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写,遇到问题如环境和数据缺失,希望被告能够配合。被告回函表示合并了内容请原告确认,如无问题则上报公司领导,6月4日,被告致函原告请再行确认,10日原告回复存在接口不适合等问题,有的内容因当时的服务器已经不在故无法测试。6月11日原告交付验收文档、安装包、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和相关环境的文件等,9月5日原告将标注为第二阶段交付物(源码)的压缩文件发给被告。上述邮件及附件证实原告已经交付项目内容,提出验收,对代码问题也进行了说明。双方合同附件中确实对部分设计文档及代码确定为“无”,即无需提供。被告提出的内容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系原告违约,但被告在邮件中均未提到交付延迟的问题,也未进行催要。原告提出的被告已经使用的截图,被告承认存在,表示用于完善和请款。原告认为请款说明工作已经完成,被告对此否认。双方的补充协议为2014年8月签订,被告于9月24日通知原告需进行测试验收工作准备好测试环境、测试文档、合同交付物等。12月25日又称双方准备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询问对后续处理进展状况和处理态度,有无需帮忙之处。原告表示12月到被告处接洽无人接待。被告在2015年2月10日表示充分沟通后可继续履行合同的后续流程。第二日原告给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未再回复。本案合同的性质和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交付,系原告所称的动态交付,需由被告收到后试用并提出意见,原告予以调整以符合被告的要求,双方需确定验收方式,并需要各种接口服务器等配套设备.上述过程需及时进行,否则此类软件易因移动互联模式和平台的快速发展失去使用条件,丧失使用价值。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折扣比例和最后交付的期限,亦是双方对合同交付内容无明显争议时才可能落实成为的协议内容。被告在此后虽然称双方准备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但实际并未进行,其询问原告对后续处理进展状况和处理态度,有无需帮忙之处,在原告未对此予以答复,直接要求付款后,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也未向原告提出其他要求,使合同履行搁置。在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解决纠纷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在住所地位于海淀区辖区的情况下,以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不在海淀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使时间进一步拖延。其提出的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完成工作内容,但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其初次及第二次交付内容,双方邮件中被告对延迟的问题也无提及,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顺延时间的认可。关于未能直接验收的问题,原告表示此前已经就验收需配合的内容向被告进行了告知,现已缺乏验收条件。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对其中一款软件自行完成了验收,并无原告人员参加,其在邮件中未针对此验收对原告进行告知。因现在已经丧失当时的验收条件,本院确认双方现不再进行验收,但依据合同,原告仍有义务协助被告解决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现在仍可以进行处理的问题。考虑合同性质及交付物的特殊性,本案仍应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解决纠纷的基础,同时考虑原告在双方邮件中明示确因人员离开等未能提供部分内容,也存在在履行中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的瑕疵,故以双方约定的折扣价格进行结算,不再计算其他损失。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一百二十八万三千六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九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  刘卫星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