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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2954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林清岩、唐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林清岩,唐棵,许育林,吕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95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注册号:510125000067098。负责人王光富,该行行长。被告林清岩,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唐棵,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许育林,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仁峰,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诉被告林清岩、唐棵、许育林、吕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诉被告林清岩、唐棵、许育林、吕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孙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明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