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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刑初00314号

沈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沈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003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赛,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赛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焕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沈赛在仙居县商业街260号被害人陈某1所开的创业烟酒商行,采用硬拉卷帘门的方式先后两次进入该烟酒商行,盗得该烟酒商行内11条硬壳中华香烟、1.5条软壳中华香烟、2条软壳红利群香烟、2包黑色软利群香烟和60元左右现金。当日被告人沈赛伙同陈某2(另案处理)将大部分香烟卖给仙居县官路镇两家商店。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折合人民币6510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赛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人陈某2、王某、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赛退赔给被害人陈峰损失人民币6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海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