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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627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周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周金杰,陈利东,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胡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6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城宾馆西北角。代表人:沈继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金杰,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利东,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庵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明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周金杰、陈利东、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胡明明(2015)甬慈商初字第18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金杰、胡明明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利东、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31160元,执行费328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6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