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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086号

罪犯于兰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086号罪犯于兰香,女,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兰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松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于兰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于兰香伙同被告人王伟、高凤芹从事法轮功地下活动,并在被告人于兰香、王伟所住的吉林油田百南小区家中成立地下窝点。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伟、于兰香的住处查获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设备12件、传单、标语、图片等法轮功宣传品3200份,书籍、报刊类法轮功宣传品20册,光盘、光碟类法轮功宣传品134张及法轮功饰品、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原材料、耗材。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监区帮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98.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于兰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兰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