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3535号原告(被告)杨玉荣,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06-6D。法定代表人吴菁,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09办公02室。法定代表人罗国民,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婷婷,女,该公司法务助理。
原告(被告)杨玉荣与被告(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海淀环球雅思学校)、被告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天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杨玉荣的委托代理人窦锦波、被告(原告)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郭威、李娜、被告环球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婷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玉荣诉称,2002年11月我入职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关联单位,即北京市东城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东城环球雅思学校)从事财务工作,此后被安排与环球天下公司、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30日海淀环球雅思学校违法将我辞退,应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我先后被安排在关联公司之间连续工作,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因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与环球天下公司对我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况,故我要求环球天下公司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现我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700元,2、环球天下公司对上述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与环球天下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海淀环球雅思学校辩称,我单位与杨玉荣之间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20日杨玉荣未按照我单位付款审批流程和紧急付款审批流程的要求,在未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空白支票、财务章及人名章为业务部门开具高达10万元的支票,且事后未主动向领导做出情况说明,严重违反了财务的付款规定,给我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我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杨玉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制度依据。杨玉荣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并无依据,我单位不予认可。我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单位无需支付杨玉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53700元。杨玉荣就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起诉辩称,坚持我方的陈述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诉讼请求。环球天下公司辩称,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杨玉荣在我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杨玉荣2015年10月30日被海淀环球雅思学校辞退时,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间争议均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系独立的主体,杨玉荣要求我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杨玉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玉荣与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均确认双方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杨玉荣担任财务经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17450元。2015年10月30日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向杨玉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杨玉荣女士:您在我司财务部门担任财务经理职务,在工作期间,存在如下问题:2015年9月20日,业务部门向您提出紧急请款申请后,您未按公司付款审批流程和紧急付款审批流程要求,未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空白支票、公司财务章及人名章为业务部门开具金额高达10万元的支票,且事后并未主动向领导做出情况说明,严重违反了财务的付款规定,为公司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情节十分严重。作为财务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应当具有监督的职责,您非但没有履行职责,个人还做出违规行为,为公司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现根据员工手册11.3.2.3之规定,您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手册第12.2.3.1条款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您任何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10月30日杨玉荣在回执中签字,载明“收到通知书,但本人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及原因”。另,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抬头处显示为环球天下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杨玉荣主张由此可见系二被告共同向其出具的解聘通知,二被告则主张系因两家单位在业务上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但文件抬头不应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的判断,而应以公章为准。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主张杨玉荣作为财务经理,擅自开具了数额高达10万元的支票,在明知财务制度的情况下仍未履行紧急付款的财务审批流程,事后亦未及时向财务总监T××汇报,其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且客观上也给学校造成了严重损失,即导致学校丧失了选择其他搬迁地点的权利。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就与杨玉荣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具备合法性依据的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1、《员工手册》节选。上方显示“培生集团-环球天下”“2014”字样。第11.3.2.3条载明“员工有下列(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之一,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5)违反本岗位《岗位职责》或公司其他管理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培生集团行为守则》、《培生集团反腐败和反贿赂政策》等。……”;第12.2.1.3.1条载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主张上述员工手册已向杨玉荣出示,且已在学校内网中公示。2、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公证书。显示2016年5月4日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前往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使用其提供的笔记本电脑,浏览电子邮件内容如下:2015年10月15日M×××向×××等人群发电子邮件,内容如下“各位财务的同事:大家好,公司新的授权体系于今日与Oracle系统同时上线,上线后,相关审批及流程跟以前相比会有小部分调整,所以我们在此将相关文件发送给大家,请大家:(1)首先,尽快仔细研读,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及时与A×××或者我本人沟通;(2)其次,我们已于上周六给各地校长/负责人进行过相关培训,但是,请各地财务负责人与他们进行沟通,以便确认他们对新授权体系和财务政策的理解与我们是一致的,如通过沟通仍存在不清楚的,请立即与我们咨询;……”,邮件含四个附件,包含《大中华区付款流程及程序》,其中第6.1条载明“紧急付款申请为非正常业务范围的一部分。应将相关解释原因提供给区域财务经理及财务管理团队财务总监,并由其进行审批,只有审批同意后的申请方可予以处理”;当日×××向×××等人群发电子邮件,内容如下“……请大家认真阅读所附的最新政策,如果有任何的疑问,请及时和M×××或我联系。今天系统正式宣布上线,在此我对大家在之前的合作和努力深表感谢。同时也希望我们财务同时再接再励,继续努力保证系统上线后的稳定和平稳。”邮件落款处显示“A×××尤××,财务总监,环球天下教育科技集团”。3、《北京海淀学校9月20日支票使用情况说明》。载明“9月20日是封闭学院最后搬家的日期。当时没有签订完合同,但学生又须在当天搬入吉利大学。吉利大学要求必须有保证金作为抵押,才允许我校学生搬入。王×在9月19日给我电话提出在9月20日给北京吉利学院汇10万元保证金。但周末银行不办公,所以采取开具转账支票作为暂时办法。(当时支票上未填写支票密码)。王×已确认情况属实。……9月20日到封闭后就和封闭人员说明,让他们抓紧时间提交OA,(但封闭学院未交房租时无法开通网线,所以OA过了一周才由总部的邱××提交)。此行为对我只发生过这一次,之后也不会再发生。对于在没有OA申请,没有紧急付款邮件审批的情况开出支票的错误行为,我深感内疚,也很自责自己行为给财务部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下方显示杨玉荣签字,2015年9月29日。4、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显示案外人员发送申请紧急付款的审批邮件,Y××.×××于2015年8月18日回复称同意,随后X××.×××(杨××,财务部,环球天下公司)、T××.×××(T××,GEDUFinanceController)先后回复电子邮件称同意付款。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主张通过上述以往的审批邮件,可看出杨玉荣知悉紧急付款的流程。针对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提举的上述证据,杨玉荣不认可《员工手册(2014)》节选的真实性,表示在职期间从未见过;对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公证书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仅确认×××是其本人电子邮箱,收到过相应的邮件;对《北京海淀学校9月20日支票使用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环球天下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杨玉荣主张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将其解聘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开具支票的起因系该校校长王×处理大批学生无处安置的突发事件时,指示其开具支票进行付款,并不属于履行紧急付款程序的范围,并且其依据上级领导指示进行付款,对突发事件作出了合理应对,并未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亦未给学校带来损失。杨玉荣就其主张提举以下证据:1、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通信详单。显示客户名称为杨玉荣,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18:30被叫记录的对方号码为1XXXXXXXXXX。杨玉荣主张为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校长王×的电话号码,王×致电要求其于9月20日(周日)前必须给北京吉利学院汇10万元保证金,否则学生将无处安置。2、微信对话记录截图。显示2015年9月19日18:51对方发送内容为“北京吉利学院何×”的图片以及15秒的语音;19:35机主回复称“明天9点晚吗?周一我让项老师走一下OA吧。”对方称“可以,我九点到公司来玩带走”;2015年9月20日8:03对方发送12秒语音,机主回复称“我晚上开好了,十分钟后能到单位。”杨玉荣主张因时间较久,故语音记录已无法播放,上述为其与王×校长之间的对话记录,可看出其系按照单位安排开好转账支票,9月20日一早随王×校长从学校出发,带着支票赶往北京吉利学院。3、证人证言。证人王×出庭作证,表示其原系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校长兼环球天下公司的副总裁,2016年1月离职,与该校并无争议与纠纷;2015年以前其直线管理杨玉荣,此后学校进行管理机制改革,实施矩阵式管理,但改革过程中有一些业务流程的制定并不完善。2015年9月18日发生突发事件,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决定封闭学院要从原校址搬出,19日(周六)晚间与北京吉利学院的院长敲定,其得知学生可以搬入该学院,但对方提出收取10万元押金;因搬迁涉及在校的四百六七十余名学生,故其当晚致电杨玉荣,告知其准备10万元支票给北京吉利学院,20日(周日)其与杨玉荣取到支票前往该学院交付支票,但未告知密码,故当天众多学生得以搬迁入北京吉利学院。经杨玉荣向证人出示手机通话详单及微信对话记录,证人均认可真实性,表示其手机号码确为1XXXXXXXXXX。针对杨玉荣提举的上述证据,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杨玉荣的主张并不认可,表示证人王×系其学校校长,杨玉荣虽系接受王×的指示进行付款,但王×无权指示财务付款,故杨玉荣未履行正当的紧急付款审批程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通过杨玉荣对此次“突发事件”性质的描述,足以证明属于紧急付款的审批范畴。环球天下公司不认可证人身份,表示王×在其公司并无任职,对上述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杨玉荣主张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因二被告对其存在交叉混同用工之情况,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关系的相关规定,环球天下公司应就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2002年11月起算,原因如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先后为:东城环球雅思学校(2002年11月至2008年12月31日)、环球天下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海淀环球雅思学校(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重合期间系因建立了双重劳动,三家单位均系关联企业(东城环球雅思学校系环球天下公司的前身,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系环球天下公司的子公司),其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变更前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变更,故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2002年11月起合并计算。杨玉荣就上述主张提举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2009)及《劳动合同(续签页)》。合同期限载明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甲方落款处载有环球天下公司人力资源部印鉴,乙方落款处载有杨玉荣签字;后附《劳动合同(续签页)》中,上方甲方处填写为环球天下公司,乙方处填写为杨玉荣,内容载明续订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下方甲方落款处载有环球天下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乙方处为空白。杨玉荣主张其与环球天下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续签页上方乙方处姓名为其本人填写,之所以未在落款处签字系因公司要求不严格,告知其在上方签字亦可。2、《劳动合同书》(2002)。合同期限载明为2002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落款处分别载有东城环球雅思学校人事专用印章及杨玉荣签字。杨玉荣主张其2002年5月至10月系兼职,自2002年11月起正式建立劳动关系。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杨玉荣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及期间为:东城环球雅思学校(2005年8月至2008年4月)、环球天下公司(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海淀环球雅思学校(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4、《收入证明》。载明:兹证明杨玉荣(身份证号:×××),从2002年11月至今在环球天下公司任职财务经理,年薪人民币150000元。落款“开具人职务及签名”处显示人力资源总监,杜文婷签字,加盖环球天下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6日。针对杨玉荣提举的上述证据,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仅认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法核实。环球天下公司认可《劳动合同书》(2009)及《劳动合同(续签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认可《收入证明》落款处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表示该证明系杨玉荣办理通行证件所用,内容系杨玉荣本人书写,其公司执行严格的用章审批及登记制度,经查阅相关资料,并未查到该份证明的用章记录,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另经本院询问,环球天下公司表示杨玉荣不负责保存公章,平日工作亦不接触公章。针对与杨玉荣劳动关系的情况,海淀环球雅思学校认可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与杨玉荣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并就此提举《劳动合同》(2013)。显示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后协议变更终止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甲方落款处均加盖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人力资源部印鉴,乙方落款处均显示杨玉荣签字字样。杨玉荣表示其手中不持有该份劳动合同,无法确认是否为其本人签字。经本院向杨玉荣释明其是否提起笔迹真伪鉴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杨玉荣表示不申请并知悉相应法律后果;环球天下公司则认可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与杨玉荣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期间杨玉荣为其公司提供了劳动,其公司支付了工资,当月其公司提出与杨玉荣续签劳动合同,但杨玉荣并未续签,杨玉荣的工作地点位于天津,其公司未向杨玉荣支付经济补偿金。杨玉荣则主张其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其中2003年2月至2004年2月外派支援至广州,2009年初至2012年初外派支援至天津。针对涉案单位之间的关系,依据本案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及当事人于本案诉讼庭审中的陈述,二被告主张同属环球集团,但两家单位之间及与东城环球雅思学校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系独立的主体。另查,依据民政及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显示,东城环球雅思学校于2010年6月30日注销,法定代表人曾为张晓东,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民安胡同69号;环球天下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4日,投资人为环球教育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罗国民,张晓东曾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吴菁任总经理;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成立于2010年1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吴菁;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与环球天下公司的注册地均在北京,分别位于同一栋楼D座的六层及九层。此外,依据杨玉荣提举的、二被告均认可真实性的《员工离职物品清单》中载明,杨玉荣基本信息处的入职时间填写为2002年5月1日,下方各部门确认离职交接情况处载有各部门人员的签字,备注处多处出现“天下”、“海淀”等字样,后方列明分属不同的人员,办公区注明为“八层”、“八层新办公区”或“九层”。杨玉荣以要求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与环球天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如下:1、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支付杨玉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700元;2、驳回杨玉荣的其他仲裁请求。杨玉荣与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杨玉荣起诉在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节选、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公证书、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及续签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收入证明、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3146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以杨玉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其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就解聘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依据,本院审查意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其一,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主张已将解聘的制度依据即《员工手册》向杨玉荣公示,但在杨玉荣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未能就己方主张提举证据,则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二,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主张杨玉荣违反了《大中华区付款流程及程序》第6.1条关于紧急付款审批流程的规定,并提举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公证书证明公示过程,结合其他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见,杨玉荣确存在未遵守紧急付款的财务审批流程即开具10万元支票的行为,但此种行为是否达到了用人单位行使解聘权的程度,
本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须分析案件的特定事实进行认定。首先,杨玉荣于2015年9月19日开具发票的行为并非始于独立意志为之,而系依据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校长王×发出的指令,该指令系在面临数百名学生紧急搬迁的情势下作出,且相应支票系开具给接收学生的校舍,而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未举证证明王×与杨玉荣在此过程中存在谋取私利或侵害学校权益之主观故意,亦未举证证明存在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之情形。进而,考虑到事件的性质及确发生于休息日、王×彼时的职务为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校长等因素,
本院认为杨玉荣的行为系执行用人单位的管理层决策,并未达到本案特定事实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尤其是在《大中华区付款流程及程序》中并未载明违反第6.1条规定的相应后果以对员工进行预警、保障知情的情况下,本院对海淀环球雅思学校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该学校与杨玉荣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具备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杨玉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核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的认定。首先,针对与此相关的当事人异议证据的认定,其一,杨玉荣提举的《收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载明杨玉荣自2002年11月起至今在环球天下公司任财务经理。环球天下公司认可该证明落款处加盖的其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虽主张公司并无此次用章记录,但在确认杨玉荣不保管亦不接触公章的情况下,环球天下公司未举证推翻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其二,海淀环球雅思学校提举的劳动合同及变更书载明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2月起。杨玉荣虽表示无法核实是否为其本人签字,但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杨玉荣仍表示不提起笔迹真伪鉴定申请,故本院对上述劳动合同及变更书的真实性予以采纳。进而,综合依据以下因素,即《收入证明》开具的主体、时间及内容中显示的杨玉荣入职时间、杨玉荣社会保险的接续缴费情况、环球天下公司在2009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即已开始为杨玉荣缴纳社会保险之情况、劳动合同的轮流签订情况、二被告所持同属环球集团的陈述、民政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三家涉案单位在管理层人员上的关联情况,本院对杨玉荣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三家涉案单位具备关联关系,2002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其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系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环球天下公司确认未支付杨玉荣经济补偿,开具的证明中亦显示杨玉荣的入职时间自2002年11月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核算杨玉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2002年11月起合并计算。经核算,赔偿金的数额应为453700元。关于环球天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其一,杨玉荣主张自2013年2月起二被告对其存在交叉混同用工的情况,其提举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的《收入证明》中载明直至该时间仍任环球天下公司财务经理,而海淀环球雅思学校亦认可自2013年2月起杨玉荣任其单位财务经理,结合上文对于《收入证明》证据效力的认定,上述情形可以与杨玉荣的该项主张相互印证。其二,环球天下公司主张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天津,但与各方均确认真实性的杨玉荣《员工离职物品清单》中载明的“天下”与“海淀”人员的办公地情况不符。另参照海淀环球雅思学校向杨玉荣出具的解聘通知书中的抬头信息显示为环球天下公司这一间接事实,可以与杨玉荣的主张相互印证。综上,本院对杨玉荣所持二被告对其存在交叉混同用工情况的主张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环球天下公司应就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700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玉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十五万三千七百元,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