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98-2号申请人张爱香,女。申请人牛娟娟,女。申请人牛婷婷,女。被执行人薛敏,男。申请人张爱香、牛娟娟、牛婷婷与被执行人薛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运盐立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敏所有的晋MRQX**轻型仓栅式货车。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在诉前保全时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敏所有的晋MRQX**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在诉前保全时的财产解除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薛敏所有的晋MRQX**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王 美 军执行员 令狐建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