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甘2921刑医1号申请人临夏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马某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某乙。系马某某甲女儿。指定代理人王林虎,临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临县检公诉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马某某甲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暾出庭,被申请人马某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某乙、指定代理人王林虎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2016年2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申请人马某某甲行至漫路街道时,在其哥哥马某某1的杂货铺前对马某某1无故多次辱骂,言语难以启齿,马某某1听后难以忍受,从铺子里手持一木棍追打马某某甲,后两人撕拧在一起,马某某1滑倒在地,马某某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猛戳马某某1的胸部、手臂,致马某某1受伤。马某某甲到漫路派出所报案时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马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马某某甲不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马某某乙对临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其父马某某甲进行强制医疗表示同意。指定代理人王林虎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必须要由法定代理人严密监护,不能放任自流,否则无法预估或避免其社会危害性。但其近亲属监护能力极为有限,妻子已故,儿子不知去向,女儿因婆家距被申请人居所地较远,无力尽到监护责任。故被申请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相应的条件和措施加以完全的防止。被申请人马某某甲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申请人马某某甲在其哥哥马某某1的杂货铺门前,对马某某1无故多次辱骂,言语不堪入耳,马某某1听后难以忍受,从铺子里手持一木棍追打马某某甲,后两人撕拧在一起,马某某1滑倒在地,马某某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猛戳马某某1的胸部、手臂,致马某某1受伤。马某某甲到漫路派出所报案时被民警抓获。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疾病发作期,无辨认及控制能力,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申请人陈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甲实施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马某某甲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临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马某某甲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代理人关于被申请人马某某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某某甲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艳华
审 判 员 胡宜云
人民陪审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