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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884-2号

何红霞、王一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红霞,王一波,何红霞,王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884-2号申请执行人何红霞,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被执行人王一波,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调确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何红霞与被执行人王一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一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红霞执行款7700元。执行中,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一波名下的汽车一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王一波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红霞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8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