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竹青,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云杰,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林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烈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竹青、姬云杰,被上诉人刘林的委托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711元,减半收取13855.5元,由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文
审判员 柏 莉
审判员 张少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