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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5892号

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892号原告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曹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系争《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图纸并委托原告制造和加工各种压缩机电机及其他电机,故本案应当承揽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承揽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