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制氧厂。法定代表人郑丽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41号。被执行人苍山鑫金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民,苍山县车辋镇驻地。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占友
审判员 刘金聘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清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