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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194号

山东省临沂制氧厂与苍山鑫金裕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临沂制氧厂,苍山鑫金裕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制氧厂。法定代表人郑丽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41号。被执行人苍山鑫金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民,苍山县车辋镇驻地。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占友

审判员  刘金聘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清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