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锡名,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良县青龙红砖厂。住址:陆良县板桥镇泸旗堡村。法定代表人曹刚强,系该厂厂长。
上诉人郑锡名因与被上诉人陆良县青龙红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郑锡名。
审判长 高体所
审判员 刘滢靖
审判员 赵艳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