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芳,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张洪恩,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张洪伟,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王永芳与被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向申请执行人王永芳履行案款10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永芳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王永芳于2016年7月2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王永芳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洪恩、张洪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38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