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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390号

谢守云与段立志、枣阳市金飞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守云,段立志,枣阳市金飞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390号原告谢守云,男,地址:枣阳市。被告段立志,男,地址:枣阳市。被告枣阳市金飞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本院在审理谢守云段立志、枣阳市金飞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守云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守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于撤诉费用减半4650元,由原告刘同毅承担。

审判员  谷中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