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390号原告谢守云,男,地址:枣阳市。被告段立志,男,地址:枣阳市。被告枣阳市金飞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本院在审理谢守云段立志、枣阳市金飞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守云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守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于撤诉费用减半4650元,由原告刘同毅承担。
审判员 谷中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