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8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177号。负责人张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飞、范成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9号。负责人赵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海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鹏飞,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东支公司、袁鹏飞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