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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782号之一

雷世宽与马治兵、常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世宽,马治兵,常鸿,杨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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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782号之一原告雷世宽,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治兵,男,生于1969年9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常鸿,女,生于1970年12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第一中学教师。被告杨利平,男,生于1967年7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世宽与被告马治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世宽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常鸿(身份证号)在中国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0×××62中的存款及在长安银行肤施路支行账户为62×××72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雷世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常鸿(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0×××62中的存款及在长安银行肤施路支行账户为62×××72中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存兴

代理

审判员  施 政

人民陪审员  万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