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执916号之一

魏世敏与解山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世敏,解山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世敏,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解山东,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魏世敏与解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被告解山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魏世敏借款15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28元,由被告解山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4.88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除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47935.1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解山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纪中 来自: